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工程建造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积累,提高施工技术办理水平,提高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和规范工程建造工法办理,按照住房城乡建造部《工程建造工法办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造厅《河南省工程建造工法办理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豫建建〔2014〕1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工程建造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办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三个等级,实施分级办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承建工程的特点、研究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由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我省企业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建筑业协会推荐,中央驻豫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外省企业申报河南省省级工法,由在我省承接的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结果上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造厅。 国家级工法,由省建筑业协会从已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择优推选,经省住房和城乡建造厅审定后向住房和城乡建造部推荐。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造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包管工程质量平安、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办理制度,按照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制定工法开发筹划,按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造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高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两次。 第九条 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省级工法不超过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申报同一项工法的两家企业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的省级工法,申报企业为一家,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并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推荐单位推荐。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应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平安可靠,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省工程建造的方针、政策,符合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雷同。 第十一条 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数字准确,其深度应满足引导项目施工与办理的需要。工法编写内容一般应包括: 1.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情况等; 2. 工法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3. 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类别及施工部位; 4. 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应用的基本原理; 5. 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工艺流程图暗示)和主要操作方法; 6. 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材料和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规格要求,数量等(可以用表格形式暗示); 7. 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实行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特别要指出本工法在现行规范、标准中未作出规定部分的质量要求及控制方法; 8. 平安办法:说明本工法必须遵守实行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平安办理规范、标准、规定,特别要指出本工法在现行规范、标准、规定中未作出规定部分的平安技术办法及结合本工程特点采用的平安办法; 9. 环保办法:说明本工法必须遵守实行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环保、节能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以及结合本工程特点采用的相应技术办法; 10. 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的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11. 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质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应有2项及以上应用实例。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1.省级工法申报表:申报表是审定工法级别的主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应按要求详细如实填写,签章齐全,如涉及有关专利技术,请注明专利号; 2.工法文本; 3.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4.关键技术鉴定证书原件。关键技术评估(鉴定)应经省(部)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建造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鉴定,且鉴定证书应在申报工法前两年内出具的有效。 5.工程应用证明 ①建造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证明原件及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应用工程少于2项时,推荐单位应在工法申报表推荐意见栏里填写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 ②外省企业申报河南省省级工法,申报资料中需提供一项以上在河南省境内的应用证明。 6.经济效益证明,并加盖本企业财政专用章予以确认; 7.申报单位无争议申明书(包括主要完成人,涉及使用专利等); 8.经国家科学技术办理部门认定的科技讯息机构于推荐前两年内对本项目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的复印件; 9.关键技术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获奖证明复印件; 10.反映实际施工中工法操作要点的照片(10~15张); 11. 反映工法施工工艺的光盘(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三条 工法的常识产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在对外宣传和公布发布时,其保密部分可以隐藏。 第十四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1.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2. 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由评审组组长指定主审一人,副审一人。在评审会举行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工法申报材料,并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3. 举行评审会。各专业评审组通过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存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专业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4.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听取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并进行问题答辩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时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5. 评审委员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认可后,报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常识,担任过大中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中型项目负责人,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六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严格遵循国家、省工程建造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评审劳动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